申请对象
补发是指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有需要,以公证机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办理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
(二)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没有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三)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原小孩出生医院)向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原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应由产房护士长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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