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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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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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补发是指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有需要,以公证机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办理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

 (二)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没有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三)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原小孩出生医院)向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原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应由产房护士长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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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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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换发是指签发机构为因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一)无法进行出生登记的;

 (二)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母亲信息变更相应调整)。

办理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申请;

 (三)因当事人原因变更父亲或母亲的,提供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需变更户籍的,还需提交原户籍注销的证明材料(仅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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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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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补发是指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有需要,以公证机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办理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

 (二)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没有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三)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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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助产机构?  

助产机构指的是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具有助产资格的医疗机构,就是新生儿出生的医院。在助产机构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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