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或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拟在广东省落户的新生儿,应当依法在广东省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原则上应在出生后3个月内提出)
办理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未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应提供本人书面声明;
(4)助产机构外分娩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及亲子关系声明;
(5)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但母亲信息无法提供或无法核实的,需提交新生儿与父亲亲子鉴定证明;
(6)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办理或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当事人前往妇幼保健院提交申请;
2、受理,所需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补充材料再受理;
3、审核,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发证。
办理地点
各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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