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是什么?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有什么用途?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7、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怎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一步
宝宝出生后,当事人在助产机构或出生地县级管理机构申请。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父母应在拟落户地管理机构申请。
第二步
受理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首次签发登记表、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第三步
审查机构核实。
第四步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其中正页及副页交由家属保管,存根留档保存。
在哪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原小孩出生医院)或各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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