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补发是指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有需要,以公证机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办理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
(二)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没有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三)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原小孩出生医院)向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原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应由产房护士长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所需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补充材料再受理;
3、审核,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制证。
办理地点
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原小孩出生医院)
温馨提示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且申请变更原证所载信息的,应同时满足换发和补发条件,由补发机构办理,补发机构应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原证和补发新证所载父母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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