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等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通知如下:
通知原文
一、《贷款规定》第九条中的商品住房(住宅类)是指以下住房:
(一)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土地用途包含居住用地属性,且房屋用途为住宅、单身公寓、单身宿舍、公寓、宿舍的住房;
(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住宅的住房。
二、职工拟购住房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在一定年限内限制转让、仅限于向特定对象转让或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职工可以该住房作为抵押物并按照《贷款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申请普通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职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后申请变更登记住房权利人的,应先对公积金贷款进行清偿。
四、公积金贷款尚未清偿,因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原因需要拆迁抵押住房并注销抵押权的,公积金中心在抵押人或第三人重新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协助。
五、在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中,职工就回迁住房面积大于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该职工、项目实施主体或开发单位按照《贷款规定》及本通知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受理其贷款申请。
公积金中心根据项目实施主体或开发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部分住房购买行为,以增加面积的住房价款作为购房总价,根据本市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计算可贷额度。
六、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期房),公积金中心可以发放公积金贷款,但该住房项目开发单位应就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直至该商品住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
七、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暂停接受以质押方式提供的担保。《贷款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关于质押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不再执行。
八、申请人与父母、子女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户口簿或者诚信申报承诺书。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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