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21年6月16日市政府七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如有以下情况,低保待遇可能会增发、减发以及停发。
深圳市低保待遇的增发、减发以及停发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其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且具有稳定性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完成核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作出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全部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含三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推荐的工作的;
(三)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服务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出现以上规定情形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收集相关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将有关调查结果和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处理。
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核查,并在核查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增发、减发、暂停发放、停发或者补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应当从形成意见之日起次月增发、减发、停发或者补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区民政部门确认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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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2021年深圳市低保申请与审批全流程
政策支持:2021年《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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