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深圳为保障出租车驾驶员权益有什么措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权益的保障对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提升服务水平至关重要。《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驾驶员权益保障相关制度。
一是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合理安排营运时间,保障驾驶员休息等合法权益,每年组织驾驶员健康体检,开展驾驶员培训。
二是针对部分经营者转嫁经营风险的问题,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预收承包费、分摊购车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乘客有干扰安全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以及违反约定等行为的,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提前终止服务。
四是进一步保障驾驶员人身安全,规定对于乘客要求前往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特区等驾驶员认为有安全隐患的情形,可以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明文件,通过车载视频上传监管平台或者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等方式验证乘客身份。
2021深圳巡游车车辆经营有什么变化?
实行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无偿化
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化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与经营权无偿化相适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并做好新旧经营权管理的衔接。
一、行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明确车辆经营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授予巡游车经营者。
二、实行车辆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制度。明确车辆经营权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三、限制经营权交易行为,明确车辆经营权禁止转让、出租或者委托经营,并设置了车辆经营权注销和收回的规定。
四、清理规范既有经营关系。对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依约取得的巡游车营运牌照作衔接性规定,明确其根据既有规定、约定实施转让、出租或者委托经营活动,并重申经营权的期限和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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