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深圳促进各类出租汽车(网约车、巡游车)协同发展的措施
为促进不同类型出租汽车发展,促进出租汽车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根据现行管理的需要,《条例》整合了本市原有的出租汽车分类方式和现存的出租汽车类型,综合设置巡游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两个出租汽车类别,并明确了两类出租汽车的许可条件。
一是统一经营者一般许可条件。巡游车和网约车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具备线上服务能力以及分别采取巡游揽客/预约服务的服务方式。《条例》统一了两者的一般许可条件,同时综合考量各自服务方式的特点,分别增设了相应的特别许可条件,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二是统一出租汽车车辆基本条件。取消了原条例有关巡游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和运营区域的限制,明确巡游车和网约车车型均为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车辆技术性能、车载终端等营运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增加了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本市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相关要求,积极推进绿色出租汽车行业建设。
三是统一驾驶员从业许可。《条例》统一了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条件,不再分别设置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许可条件。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前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方可从事营运服务。
四是适当放宽驾驶员许可条件。结合目前我市巡游车驾驶员单班数量较多和老龄化趋势明显的问题,参考广州、杭州等地做法,将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年龄条件放宽至65周岁。同时,按照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取消原条例有关出租汽车驾驶员户籍和居住证的相关要求。
2021深圳巡游车车辆经营有什么变化?
实行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无偿化
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化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与经营权无偿化相适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并做好新旧经营权管理的衔接。
一、行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明确车辆经营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授予巡游车经营者。
二、实行车辆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制度。明确车辆经营权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三、限制经营权交易行为,明确车辆经营权禁止转让、出租或者委托经营,并设置了车辆经营权注销和收回的规定。
四、清理规范既有经营关系。对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依约取得的巡游车营运牌照作衔接性规定,明确其根据既有规定、约定实施转让、出租或者委托经营活动,并重申经营权的期限和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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