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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深圳对出租车经营者有什么新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深圳对出租车经营者有什么新要求?

《条例》进一步强化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一是鼓励出租汽车行业集约化发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发展。明确新成立的巡游车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市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经营权,实现既有政策与车辆经营权改革的平稳、有效衔接,实现集约化经营。

二是明确经营者安全生产责任和经营服务管理职责。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加强驾驶员教育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明确了经营者的禁止性行为,尤其是禁止经营者通过与驾驶员或者第三人签订合同等形式规避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三是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保障任务的要求。规定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服从相关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节假日期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巡游车服务保障。

2021深圳促进各类出租汽车(网约车、巡游车)协同发展的措施

为促进不同类型出租汽车发展,促进出租汽车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根据现行管理的需要,《条例》整合了本市原有的出租汽车分类方式和现存的出租汽车类型,综合设置巡游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两个出租汽车类别,并明确了两类出租汽车的许可条件。

一是统一经营者一般许可条件。巡游车和网约车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具备线上服务能力以及分别采取巡游揽客/预约服务的服务方式。《条例》统一了两者的一般许可条件,同时综合考量各自服务方式的特点,分别增设了相应的特别许可条件,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二是统一出租汽车车辆基本条件。取消了原条例有关巡游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和运营区域的限制,明确巡游车和网约车车型均为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车辆技术性能、车载终端等营运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增加了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本市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相关要求,积极推进绿色出租汽车行业建设。

三是统一驾驶员从业许可。《条例》统一了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条件,不再分别设置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许可条件。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前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方可从事营运服务。

四是适当放宽驾驶员许可条件。结合目前我市巡游车驾驶员单班数量较多和老龄化趋势明显的问题,参考广州、杭州等地做法,将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年龄条件放宽至65周岁。同时,按照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取消原条例有关出租汽车驾驶员户籍和居住证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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