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深圳巡游车车辆经营有什么变化?
实行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无偿化
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化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与经营权无偿化相适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并做好新旧经营权管理的衔接。
一、行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明确车辆经营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授予巡游车经营者。
二、实行车辆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制度。明确车辆经营权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三、限制经营权交易行为,明确车辆经营权禁止转让、出租或者委托经营,并设置了车辆经营权注销和收回的规定。
四、清理规范既有经营关系。对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依约取得的巡游车营运牌照作衔接性规定,明确其根据既有规定、约定实施转让、出租或者委托经营活动,并重申经营权的期限和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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