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2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0元。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195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2080元。
执行时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本通知印发当月在册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补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补差资金须在6月30日前发放到位。
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历年低保标准
2020年: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16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50元,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1875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
2019年:从2019年1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070元/月提高至1160元/月,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1740元/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相应提高至1856元/月。
2018年: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70元/月,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为1650元/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为1712元/月
2017年:2017年3月1日起,每人每月900元/月
2015年:2015年2月6日,经市政府五届一百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同意,自2015年1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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