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21年6月16日市政府七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领取了低保并不代表可以一直领下去,一旦不符合条件就需要自己主动报备,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可以决定暂停发放的情形。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决定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有关复核和调查工作的;
(二)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三个月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或者超过一年无法联系的。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已配合有关复核和调查工作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区民政部门应当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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