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21年6月16日市政府七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低保待遇取消】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责令退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将其骗保情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并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违法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
另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扰乱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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