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深圳户籍居民
2.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未达到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每人每月1250元)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以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1)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3)超过社会平均浪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4)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
(5)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6)购买商品房、经济使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7)购房入户未满八年的;
(8)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详细信息:深圳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如何计算
申请材料
1.《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的有效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应当提供失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残疾证或者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4.户主及其他已婚家庭成员计划生育证明;
5.家庭财产(收入)申报说明及承诺书。
6.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的,还应当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的居住证明。
7.户主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的,还应当提交与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定的推荐就业承诺书(或失业证)。
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足。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核: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致困原因、就业意向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4.审批: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5.领取结果:向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发放《低保证》并于次月起发放低保救助金。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深圳各街道办事处
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低保人员或其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当月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变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当在迁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转移领取保障待遇手续。
3.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应当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4.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应当参加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5.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三个月,应当每三个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6.需要延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续期申请。
7.低保有效期满未予延续或者街道办事处停止发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交回《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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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2021年《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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