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低收入居民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低收入居民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包括:
(一)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
(三)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
以下情况不予办理临时救助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
(二)隐瞒财产收入、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三)除自住房外,家庭成员另有房产(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且人均居住面积高于本市人均住房有关规定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经营性用途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五)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救助有几种模式?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以下情况适用一般程序:
(一)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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