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申请条件
(一)因以下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4、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5、家庭成员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6、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或者有以上第1、4、6项情形,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三) 非本市户籍个人有第十条规定情形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等因素,给予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的一次性救助金。原则上一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
以家庭作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数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一人次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家庭人口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办理材料
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当提供低保证);
(三)以下证明材料:
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疾病诊断证明或出(入)院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药店买药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的,需提供本市医院出具的外购药物证明;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提供所增加的生活必需品清单(含品名、数量、市场价及总价款)及其在短期内购买的必要性说明;
4.因被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致困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致困的,提供入学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书;
6.证明申请人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材料。
(四)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部分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本市居住证。
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收入证明;
(三)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的,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因遭受火灾、抢劫、紧急情况等,提供以下材料:
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2.因被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致困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3.证明申请人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材料。
(四)家人无法联系、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声明材料;
(五)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居住证;
(六)证明申请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
3.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调查核实工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组织民主评议。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事项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报区民政部门审核。
4.审批: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给予临时救助,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于审批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5.领取结果:向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模式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以下情况适用一般程序:
(一)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并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紧急程序办理时限
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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