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救助站内设施不够,无法提供照料服务怎么办?
救助管理机构因救助场地和设施设备不足、无法提供站内照料服务的,可以根据滞留人员的年龄、智力、心理、身体状况,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生活照料等具体服务。
对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在本市治疗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安排在符合条件的其他机构治疗。
实行站外托养的,应当签订托养协议,明确生活照料、疾病治疗、寻亲服务、档案保管等基本托养服务要求,以及托养费用、违约责任。医疗救治费用由委托的救助管理机构负担。托养协议应当报送民政部门备案。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站外托养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托养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指出并要求改正;对不适宜继续开展托养服务的,要及时终止托养协议。
办理材料
深圳求助登记表(现场领取填写)
申请流程
1.申请:
(1)流浪乞讨人员提出求助申请。
(2)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等真实情况。
2.受理:一次性当场告知受理条件。
3.审查:当场通过全国救助系统及公安联网进行审查。
4.决定:受理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1)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2)符合救助条件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入站救助;
(3)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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