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回收消费券,侵害了老人的权益怎么处理?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收到老人的消费券后,按规定,不得以现金兑换消费券(多少折都不允许),而应当提供与收费标准相符的居家养老服务。若被查实违规,根据《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违规的定点服务机构,各区民政部门可视情况轻重、违规次数多少和造成的恶劣影响,分别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消费券结算或解除服务协议的处理”。对服务机构的收费情况、服务质量或兑换现金等任何违规行为,都可以随时向市、区民政部门投诉,市、区民政部门将认真查实,若证据确实,将依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哪些老人能够享受居家养老消费券?
对具有深圳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特殊群体老人可享受居家养老消费券,具体有如下三类:
(1)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
(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
(3)60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
购买流程
1.受助人凭材料到所属的社区工作站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核准后领取消费券
2.向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双方签订服务协议)
3.以消费券支付费用,当季使用,超出消费券票面金额的部分由受助人个人用现金支付
4.服务机构定期凭消费券、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本、结算表等材料到服务对象户籍所在消费券结算部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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