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办理材料
1.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2.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
3.户口簿
4.收养登记证
5.照片
6.身份证
详细信息:深圳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1个工作日完成)。
3.审核。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属实的给予通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收养登记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经科领导审核,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完成)。
4.审批。区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无误,审批通过(2个工作日完成)。
5.办理结果。通知当事人前来领证。当事人当场签署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登记员打印《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登记员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意愿,告知解除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1个工作日完成)。
6.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自取、物流或快递(1个工作日完成)。
办理地点
各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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