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与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发布实施。同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4号文”)。《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政策文件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作出了一些新规定、新要求,主要涉及抵押登记的情形、规则、内容和效力的变化。
不动产抵押登记在内容上有哪些变化?
不动产抵押登记内容的变化直接反映在登记簿的修改上,除增加记载“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外,主要有两个修改,一是增加“担保范围”;二是“最高债权数额”修改为“最高债权额”并独立为一个栏目。
法律上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6项。不动产抵押不转移占有,不存在保管担保财产费用。因此,法定的担保范围只有5项。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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