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与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发布实施。同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4号文”)。《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政策文件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作出了一些新规定、新要求,主要涉及抵押登记的情形、规则、内容和效力的变化。
对此,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情形有哪些变化?
哪些不动产可以抵押,哪些不可以抵押,这方面的变化主要是两个。
一是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可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而不能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不能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抵押,但能够以除此之外的其他不动产抵押;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能够以其不动产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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