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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2021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对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相关规定,并结合2021年我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安排,现将2021年罗湖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相关事项进行通知

详细信息:2021年深圳罗湖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南

深圳罗湖区2021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对象

(一)2019年5月16日前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者评估等级已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3年以上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提前申请参加2021年度评估;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按时填报2019、2020年度我区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

2.2018、2019、2020年曾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被罗湖区民政局列入异常名录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现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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