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一、因以下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4、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5、家庭成员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6、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或者有以上第1、4、6项情形,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三、非本市户籍个人有第十条规定情形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标准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等因素,给予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的一次性救助金。原则上一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
以家庭作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数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一人次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家庭人口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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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家庭申请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当提供低保证);
三、以下证明材料:
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疾病诊断证明或出(入)院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药店买药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的,需提供本市医院出具的外购药物证明;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提供所增加的生活必需品清单(含品名、数量、市场价及总价款)及其在短期内购买的必要性说明;
4.因被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致困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致困的,提供入学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书;
6.证明申请人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材料。
四、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部分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本市居住证。
个人申请
一、居民身份证;
二、收入证明;
三、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的,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因遭受火灾、抢劫、紧急情况等,提供以下材料:
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2.因被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致困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3.证明申请人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材料。
四、家人无法联系、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声明材料;
五、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居住证;
六、证明申请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材料。
注: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政务网或户籍地党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情况。
3.审核:
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提交审批,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4.审批:
审批人员根据审核结论进行审批,4个工作日内完成。
5.领取结果:
审批通过后,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申请人,无相关证件或材料送达。1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6.发放救助金:
向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发放临时救助金。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网上申请或各党群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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