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深圳病残津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在本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一)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本市为待遇领取地。
津贴标准
病残津贴月标准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病残津贴标准根据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020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250元/月,即病残津贴标准按1313元/月执行。
深圳历年低保标准
2019年:从2019年1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070元/月提高至1160元/月,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1740元/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相应提高至1856元/月。
2018年: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70元/月,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为1650元/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为1712元/月
2017年:2017年3月1日起,每人每月900元/月
2015年:2015年2月6日,经市政府五届一百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同意,自2015年1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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