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疫情期间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标准是什么?
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对于自愿求助符合条件人员应收尽收,并对其提供不少于14天的生活救助;对于发热、咳嗽、乏力等求助人员,以及过去14天内有疫情严重地区居住史、旅行史或接触史的求助人员,按要求报请疾控部门处置。
救助站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地址 | 办公电话 |
深圳市救助管理站 | 罗湖区北环大道1032号 | 82433326、82434840 |
龙岗区救助管理站 | 龙岗区宝龙街道南同大道11号 | 28930450 |
宝安区救助管理站 | 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看守所路 | 27590594 |
流浪救助申请流程
1.申请:
(1)流浪乞讨人员提出求助申请。
(2)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等真实情况。
2.受理:一次性当场告知受理条件。
3.审查:当场通过全国救助系统及公安联网进行审查。
4.决定:受理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1)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2)符合救助条件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入站救助;
(3)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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