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怎么收费?
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执行市发改委核定标准,民办养老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床位费,新入住老年人每人每月710元,已含水电消毒洗涤费、一次性设备费;因原入住的老年人已缴交了一次性设备费,本通知实施前已入住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床位费为620元。
(二)护理费,一般护理每人每月62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10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650元。
特别护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与养老机构根据护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
但是,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对入住特困老年人(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免费,对入住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失能、高龄老年人实行低价收费,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和膳食费按当年我市公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回收消费券,侵害了老人的权益怎么处理?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收到老人的消费券后,按规定,不得以现金兑换消费券(多少折都不允许),而应当提供与收费标准相符的居家养老服务。若被查实违规,根据《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违规的定点服务机构,各区民政部门可视情况轻重、违规次数多少和造成的恶劣影响,分别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消费券结算或解除服务协议的处理”。对服务机构的收费情况、服务质量或兑换现金等任何违规行为,都可以随时向市、区民政部门投诉,市、区民政部门将认真查实,若证据确实,将依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哪些老人能够享受居家养老消费券?
对具有深圳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特殊群体老人可享受居家养老消费券,具体有如下三类:
(1)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
(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
(3)60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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