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历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199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205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170元,农民家庭月人均120元。(深府办〔1997〕2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8年1月1日起,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245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210元,农民家庭月人均150元。(深府办函〔1998〕11号《关于调整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复函》)
三、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9年7月1日起,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319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273元,农民家庭月人均195元。(深民福〔1999〕5号《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四、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2年1月1日起,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344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290元,农民家庭月人均205元。(深民福〔2002〕8号《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通知》)
五、2005年1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5年1月1日起,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344元。(深民福〔2004〕57号《关于特区内外执行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六、2006年10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61元。
七、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415元。(深民〔2008〕146号《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八、2010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450元。(深民〔2011〕6号《关于提高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九、从2011年8月份起,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510元。(深民〔2011〕143号《关于调整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十、从2012年7月份起,将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
十一、2014年3月18日,经市政府五届一百零六次常务会议通过,拟将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20元,从2014年1月份起实施。
十二、2015年2月6日,经市政府五届一百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同意,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十三、2017年2月21日,经市政府六届七十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
十四、《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深民〔2018〕39号)文件规定,我市自2018年1月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70元。
十五、《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深民〔2019〕63号)文件规定,我市自2019年1月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160元。
深圳低保申请条件
1.深圳户籍居民
2.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未达到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目前为1160元)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以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1)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3)超过社会平均浪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4)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
(5)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6)购买商品房、经济使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7)购房入户未满八年的;
(8)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内容:《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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