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有效证件,是证明律师身份合法有效的证件。
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务服务业务。
办理条件
工作变动、身份信息变化的律师,需要申请律师执业变更。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变更为其他类型的
(1)《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
(2)与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盖章);
(3)原执业和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4)律师执业证原件;
(5)本人大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一张;
(6)预受理通知书(或网上预审核通过的手机短信凭证)。
(7)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8)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证明出具日期离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9)申请人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复印件,总所派驻分所的派驻律师允许放在总所所在地;
申请专职变更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的
(1)《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
(2)与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盖章);
(3)原执业和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4)律师执业证原件;
(5)本人大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一张;
(6)预受理通知书(或网上预审核通过的手机短信凭证)。
(7)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8)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9)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申请变更为国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聘用律师的
(1)《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
(2)与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盖章);
(3)原执业和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4)律师执业证原件;
(5)本人大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一张;
(6)预受理通知书(或网上预审核通过的手机短信凭证);
(7)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录用证明)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证明,证明应包括同意其执业的内容。
申请专职变更为兼职的
(1)《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
(2)与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盖章);
(3)原执业和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4)律师执业证原件;
(5)本人大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一张;
(6)预受理通知书(或网上预审核通过的手机短信凭证);
(7)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具体工作部门和德才表现的内容;
(8)教师人员提供教师资格证或研究人员职称证明复印件;
申请由其他执业类别的律师变更为岗位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的
(1)《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
(2)与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盖章);
(3)原执业和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4)律师执业证原件;
(5)本人大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一张;
(6)预受理通知书(或网上预审核通过的手机短信凭证);
(7)律师执业注销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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