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20〕31号)要求,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继续按照往年做法,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
深圳市2019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所)。
本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本通知参加考核。
二、考核时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方便广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加年度考核,2019年度考核时间延长至6月30日结束。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在考核期满前返粤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可在其回粤后再参加考核。律师事务所自查考核时间也延期至6月30日。
检查考核阶段:2020年4月22日至6月30日。
暂缓考核、重新考核和申请复查阶段: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律师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同步进行。7月1日后,网上考核流程的发起申请的功能将关闭,属于暂缓考核和责令限期考核等需要继续参加考核的,律师所应当按照程序向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局)提交书面材料,市局根据材料确定考核等次(结果)并予以备案登记。
三、考核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细则》《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内容的检查考核:
(一)律师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律师所统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档案管理、印章和介绍信(所函)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查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基本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律师所办理重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管理制度情况。尤其是否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是否监督和指导好本所律师代理重大和群体性案件,是否集体讨论辩护(代理)意见等情况。
(三)核实律师所和律师基本情况。律师所和律师个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影响律师所正常执业或长期失联或不到本所执业的律师,是否存在律师违法违纪受到追究等情况。重点是普通合伙所是否因合伙人受到行政处罚丧失资格条件、合伙人退伙等原因导致合伙人不足三名;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否达到二十名以上;分所是否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等。
(四)核实本所律师是否专职执业。主要检查律师所为本所合伙人(或派驻律师)、聘用律师、实习人员以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五)报告本所从事公益活动和获奖情况。参加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驻队”城管执法、民间调解和参与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等社会公益活动以及获得社会荣誉等情况。
(六)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关键是党组织是否设立和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组织党员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在参与公益、服务社会等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情况;党建工作经费是否得到保障,是否落实“三会一课”、是否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制度;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情况;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情况等。
(七)涉外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律所及涉外律师执业方向及案件代理情况、主要擅长领域(从事涉外业务等具体案件请详细列举),主要顾问单位、典型热点案例,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情况。请各所认真梳理,详细总结,此项内容为年度报告重点内容。
四、考核方式
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以书面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其中实地检查主要以现场检查、座谈约谈和重点核查等方式进行,对年度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无收入或零缴税、群众投诉激烈或负面信息多的律师所将重点检查。
(一)中心城区司法局对本辖区律师所检查不低于总数10%,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区、大鹏新区司法局对本辖区律师所检查不低于总数20%;
(二)市局根据情况对部分律师所进行实地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律师所自查总结阶段(4月22日至5月15日)
1、自查总结
准备年检材料。其中设立于本市的分所需提交省外总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但总所检查考核晚于我市的,可暂缓提交;设立于本市的总所需提交各地分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但分所检查考核晚于我市的,可暂缓提交。
2、完善信息
完成自查总结后,通过登录广东法律服务网进入“广东省律师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诚信系统)”,完成律师个人“培训记录”、“履行社会责任记录”、“荣誉表彰”、“参政议政”等诚信信息填报工作。律师事务所应督促本所律师通过“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上传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如不符合要求的会导致年审不通过。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完善后的信息,将同步在广东法律服务网及广东省律师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合(诚信系统)公开。
律师所在该平台核对信息中务必精准。其中,律师个人要核对身份证号、法律职业资格证号及律师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核对律师所名称、住所、负责人、组织形式、设立资产、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发证日期、合伙人名单或派驻律师名单等字段有错误或未填的,请将律师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传真至市局律师公证管理处(传真号码:83053800),由律师公证管理处核实后修改。
3、网上申报
律师所通过平台考核系统“年度考核”栏目提交电子申请时,应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注明考核结果。
(二)区局初审阶段(4月27日至5月22日)
1、初审
司法行政机关按时审核律师所报送年度考核书面材料,作出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并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市局。区局对考核等次建议“不合格”的,应责令被考核律师所进行整改,并视情节提请市局予以行政处罚。
2、存疑核查
区局认为律师所报送的执业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存疑的,应要求律师所作出说明和补充,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三)市局审核(4月27日至6月30日)
1、确定等次
市局收到律师所申报材料后,对律师所2019年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与市律师协会同步对律师所及律师开展审查。
2、重新审查
市局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所报送的材料和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收到相关投诉、检举、举报的,视情况可进行调查核实或退回区局重新审查或委托市律师协会调查。
3、公示环节
确定律师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市局以分批次的形式通过深圳市局门户网站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7日。
4、重新考核
被评定为拟“合格”的律师所,在公示期内发现存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市局责令重新考核和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5、复查程序
律师所如有异议,应自公示日起10日内向市局提交书面申请复查,市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注其他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1、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不对外办公;
2、各辖区律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检查考核材料,如有延缓或提前,事前应报告我局;
3、市局和市律师协会联合开展同步考核期间,律师所如无法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应向我局及市律师协会提交书面申请提前或延迟;
4、我区律师所年度检查考核临时办公室(以下简称临时办公室)设在南山区桂庙路22号向南瑞峰花园B座1栋522室;
5、辖区各律所应于5月8日前将本年度律师所检查考核材料的纸质版报送至南山区桂庙路22号向南瑞峰花园B座1栋522室,电子版应于5月13日前发送至邮箱731153227@qq.com(邮件名需备注律师所名称)。
7、因故不参加考核的律师,律师执业证统一由市律协代收,市律协收齐后将名单及律师执业证报送市局律公处。
8、对于考核表现优异的律师事务所和涉外律师,司法局将搭建平台向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平贸易促进署、贸促会及各行业协会推荐,同时由市律协组织评选和推广。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核查,确保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专人专项负责、车辆物质等后勤保障到位、任务圆满完成。如在实施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请向市局律师公证管理处或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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