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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区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注意事项

近日,深圳南山区司法局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详细信息:深圳南山区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详情

深圳南山区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注意事项

一、考核要求

(一)年度考核工作启动时间。 4月22日,启动全市2019年度律师所检查考核工作,各区局请结合本区实际,参照规定时间做好部署工作。

(二)按时提交书面材料。区局、前海合作区和新区内的律师所按规定时间报送材料。

(三)律师所提交书面材料的格式要求:

1、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由律师所核对原件,加盖律师所骑缝章无骑缝章的可加盖公章。

2、每份超过2页以上材料装订成册,骑缝加盖骑缝章或律师所公章。

3、目录清单置于首页。

(四)加盖年度检查考核公章。考核结果于市局门户网站公示满7日后,律师所工作人员需凭所函和执业证副本原件到市局加盖考核章。

二、律师和律师所执业证书

(五)律师执业证书收回

1、律师所对不参加考核的律师,按《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14〕94号)第二十六条及时办理注销证件手续,证件交由律师协会统一报送市局;

2、律师所对不按规定上缴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应就劳动关系、业务档案、财务税务予以明确,按《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

3、律师执业证书注销许可应严格依法办理,违法注销证件将依《律师法》对律师所和负责人处以行政处罚。

(六)律师所统一换证。5月15日前,律师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备案”栏已满,不按行政服务换证程序办理,直接向市局天平大厦1702办公室提交正、副本。

(七)年度检查考核的纪律。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律师所,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律师所管理

(八)律师所年度考核工作组。律师所应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组,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九)考核期间日常业务申请。年度检查考核期间,申请新设立律师所的,设立人须先取得考核结果;律师所和律师变更事项业务暂缓办理,须先取得考核结果。

(十)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参照本通知律师所年度检查考检工作的要求办理。

四、特殊情形及处理

(十一)暂缓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律师所未按规定完成本所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暂缓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律师所应当于10日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十二)申请复查

1、律师所对市局做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查,复查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查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局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3、复查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查申请人;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查申请人。

(十三)考核“不合格”或限期整改的后续处理

1、律师所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市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2、律师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而被评定为“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3、对于经考核发现律师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由市局报请省司法厅依法注销;

4、律师所因其他情形被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解决问题的,市局将严格依法给予处罚,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十四)律师所拒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司法行政机关将书面或者公告责令1个月内接受年度检查考核,仍逾期拒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市局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九条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主动注销。

(十五)《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信息表》

律师所应认真填写报表,杜绝漏报、误报、乱报或不报的现象;律师所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年度检查考核材料时一并附上电子文本和纸质件(盖骑缝章)。区局对本区电子数据统一汇总及统计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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