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同辈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即是亲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
有没有子女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其中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在第1个工作日完成)。
2.受理。经办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在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查。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属实的给予通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收养登记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经处领导审核(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在第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办理结果。通知当事人前来领证。当事人当场签署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登记员打印收养登记证。登记员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意愿,告知收养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颁发收养登记证(在第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点
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机关 | |||
登记机关 | 联系电话 | 具体地址 | 办证时间 |
深圳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和 儿童福利处) | 25520354 | 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 16楼1601A室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30 (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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