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
一般情况下,职工首次就业参保的应在参保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之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到新的参保地。
特殊情况:“养老临时账户”
1.建立“临时账户”
对于男年满50、女年满40的人员,首次在非户籍地参保的,在当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为临时账户。(经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人员除外)。
2.“临时账户”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账户”
“临时账户”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迁入户籍的,从迁入的次月起将“临时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账户;但补缴建立“临时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会改变临时账户的性质。
3.不可作为待遇领取地
临时账户所在地不得作为待遇领取地,临时账户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封存原临时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将在下次讲解)
温馨提示
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户籍地均以省一级为单位。
举例说明
老王今年51岁,户籍地在湖南省,之前一直在湖南上班,2019年首次到非户籍地——广东省工作并同时参加了当地的职工养老保险。
情况一
如果老王保留湖南省户籍
他将在广东省建立养老保险临时账户,同时广东省不能作为老王的退休待遇领取地。
情况二
如果老王在2019年5月入户广东省
他的“养老临时账户”将从6月起(入户的次月),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账户,广东省则可以成为他的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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