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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

主要修改内容

《养老条例》修改的重点主要按照中央调剂制度、省级统筹、国家降费方案以及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相应地下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授权市政府适时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和缴费比例、授权市政府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支付渠道、调整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等。具体如下:

(一)下调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降低至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综合方案》调整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2019年4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印发了《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粤人社规〔2019〕11号,以下简称《省过渡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鉴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为及时贯彻国家和省降费精神,2019年5月1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5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目前市社保部门已按深府办规〔2019〕5号文规定的上限标准在征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为此,《养老条例》相应下调了缴费基数上限。

(二)授权市政府适时调整缴费基数标准和缴费比例

《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管;并明确要求实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等“六统一”。2018年7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再次要求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实现省级缴费政策统一。据此,我市需按国家和省要求逐步提高缴费标准,单位缴费比例逐步提高至全国统一的标准,并将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至全省统一缴费基数下限标准。鉴于我市缴费标准和缴费基数调整的过渡情况需根据国家、省统筹进程进行调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宜直接在《养老条例》中对缴费标准过渡作出具体的安排,在本次条例修订时,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暂不调整;同时,为增强我市养老缴费政策与国家、省相关要求衔接的灵活性,避免频繁修法,借鉴广东省、海南省和厦门市等地的做法,将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授权市政府适时调整确定。

(三)授权市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9年5月1日实施的《国家综合方案》调整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2019年4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财政部等四部委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提出:“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为保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据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鉴于国家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尚未出台,具体计发办法存在不确定性,为提高我市养老待遇政策与国家后期出台的计发办法衔接的灵活性,《养老条例》对养老待遇仅做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计发办法授权市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对于《养老条例》修订实施之日至市政府出台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之日期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养老金计发按原《养老条例》规定计发,待新计发办法出台后,再重新核定养老待遇,并补发差额。

(四)调整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企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支付渠道,养老基金不再为此类人员支付医疗保险费

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原实行终身缴费制度,退休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承担缴费。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市根据《社会保险法》修订原《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时,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处理方式,对2014年后新退休人员则按《社会保险法》实行了缴费年限的限制;对2014年前老退休人员仍然维持原有养老基金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做法,由养老保险基金为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企业人员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2017年7月1日实施的《省级统筹方案》明确要求: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支付项目及标准,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继续发放。原已纳入各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支付项目,要逐步统一到国家、省规定项目上;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也明确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待遇政策或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目前除深圳之外,国内其他省市均不存在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企业退休人员支付医疗保险费的情况。我市若继续用养老基金为退休人员支付医疗保险费,不符合国家文件及省统筹的要求。因此,《养老条例》拟明确停止养老基金为我市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支付医保费,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将在修订《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时统筹考虑。

(五)为适应后期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需要,修改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的名称,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决定以及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因此,需新增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养老保险费的职责(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待遇核定发放等其他职责仍在市社保机构)。2019年4月1日,《国家综合方案》重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鉴于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养老条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名称表述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同时根据后期职责划转需要,增加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时足额征收保险费、核查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及查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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