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养老保险关系不得转入?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籍,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不在本市,其在省外参保满10年以上参保地符合国家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或其最后参保地符合广东省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跨省养老保险关系与省内养老保险关系。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取得本市户籍,在本市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已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省内养老保险关系与跨省养老保险关系。
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条件
(1) 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入:
A.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
B. 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深圳办理延缴或趸缴条件的;
C. 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记录累计(含异地转入)超过15年的。
(2) 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入:
A.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临时账户人员除外);
B. 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省内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记录累计满10年的。
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 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入:
A. 申请转入时在深圳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
B. 在深圳未参加养老保险,但在其曾参保的统筹地区不满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
(2) 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入:
A.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
B. 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深圳(累计年限满15年或符合在我市延缴条件的);
(3) 非广东省户籍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已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不含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可以申请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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