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深圳市户籍,并在此时间点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且申请时仍具有本市户籍;
2.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
3.申请时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4.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具有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但因在本市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缴纳养老保险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满足上述条件,可准备如下材料进行工龄补缴申请:
1.深圳市原固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申请表
填报须知:收原件,如实填写,签名按指模
2.身份证
填报须知:验原件
3.户口本
填报须知:验原件(无法通过网上信息比对的需提供).
4.申请职工“人事档案”
填报须知:验原件
5.银行账户
填报须知:验原件,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目前仅限中行、工行、农行、建行、招行、交行、中信、平安、农商银行,已办理并激活金融社保卡的必须以金融社保卡作为退费账户)
6.经办人身份证
填报须知:验原件(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
相关内容:深圳退休工龄补缴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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