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已完成实名登记的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属本市低收入居民;
(2)本市“零就业”家庭成员;
(3)本市残疾人家庭成员。
申请材料
(1)《深圳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
(3)本人签名的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查验原件);
(4)属于本市低收入居民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
(5)属于残疾人家庭成员的,提交本市残疾人证。
在居住地申请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本人领取首月补贴后,后续补贴按月由信息系统比对核实后直接发放,但首次申请递交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有效期满的,应当由本人到窗口递交新的证明材料后,方可发放后续补贴。
办理流程
1.补贴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登录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申请,并由本人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本文提到的申请材料。
2.受理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资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4.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5.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临时生活补贴拨入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办理费用
免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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