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转公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2倍
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符合《商转公贷款规定》第四、五条要求的,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要点标注:1.职工个人申请,单套住房最高额度为50万 2.与共同申请人一起申请,单套住房最高额度为90万)
2.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要点标注:额度不高于商业贷款剩下需要偿还余额,如果商业贷款只有40万每月偿还,则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能高于40万)
3.每月还贷款(即月供。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之和。
(要点标注:月供额度不能超过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一半;有共同申请人的,月供额度不能高于申请人缴存基数之和的一半。公积金缴存基数请看《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4.不高于按贷款可 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购房合同价作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可贷比例后计算得出。
(要点标注:额度以购房合同价作为住房总价,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首付比例确定)
5.申请人按照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担保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申请人按照《商转公贷款规定》以权利凭证质押担保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权利凭证价值的90%。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要点标注:申请人以其他商品房(除了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以外的)作为抵押担保的,额度不高于抵押物估值的70%;以权利凭证质押担保,额度不高于凭证价值的90%。
权利凭证是指: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
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当月前,已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且连续3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要求。
(要点标注:公积金缴存满3年且连续3年内没有提取过公积金的,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作为贷款额度并提高1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及风险控制等情况,必要时可决定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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