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成立异地商会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异地商会不得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遵循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共同发展原则,不得形成隶属关系。异地商会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应当通过联合组建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定党建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深圳异地商会成立条件
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0家以上由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设立的拟入会企业,其中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且发起企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拟入会企业应当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经营记录良好;
(二)发起企业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或者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五)具有独立、固定的住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商会会员合署办公;
(六)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满足前款第二项规定条件,并且近三年内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社会组织未发生不按照章程换届、载入活动异常名录、载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形。
深圳成立异地商会所需材料
发起人申请成立异地商会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
(三)章程草案;
(四)会员、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名单;
(五)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组建党组织的方案;
(七)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发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深圳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1.商会名称、住所;
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会员入会条件、程序和会员管理;
4.会员的权利义务、会员惩戒、申诉和会费缴纳标准;
5.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会议程序要求等;
6.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7.内部协商和矛盾调解制度;
8.资产管理和使用;
9.党的建设;
10.章程的修改程序;
11.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12.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申请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会员的违法犯罪记录、诚信记录、表彰奖励和履职能力等信息进行审核。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申请时,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提出具体意见。征求意见或者专家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时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会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有关部门或者专家评估后认为不宜登记的;
(四)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成立的其他情形。
相关内容: 《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原文(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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