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租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处罚标准
出租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出租车营运时未挂车号牌或者车号牌不齐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不使用统一的客运发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车号牌污损、字迹不清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四)在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区域及市区主干道两侧街道专用候客站不遵守有关规定,妨碍营运秩序的,处二百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五)未携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准许证上路营运的,处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2020年深圳市外出租车在深圳市内行驶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出租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给予处罚:
(一)拒绝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二)不当或者不法使用“暂停载客”标志的,处一千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三)故意绕道行驶的,责令退还租费,处超收租费五十倍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四)超标准收费的,责令加倍退还乘车人超收部分租费,并处超收租费五十倍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五)故意刁难、辱骂乘车人的,责令其向乘车人赔礼道歉,记录违章一次;
(六)拾到乘车人遗失的物品不交还乘车人或者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责令退还,记录违章一次;
(七)出租车载客后,非经乘车人要求另载他人的,责令退还租费,记录违章一次;
(八)将黄色出租车驶出特区外的,责令改正,记录违章一次。
出租车驾驶人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营运或者吊销驾驶准许证:
(一)无驾驶准许证或者使用无效驾驶准许证从事出租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经营者有过错的,对经营者处二千元罚款;
(二)私调计价表或者使用无效计价表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重新安装标准计价表,并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经营者有过错的,对经营者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运;
(三)将驾驶准许证转借他人使用或者将出租车交给未取得驾驶准许证的人驾驶的,吊销其驾驶准许证;
(四)途中强行甩客的,吊销驾驶准许证;
(五)殴打乘车人或者盗窃乘车人财物的,吊销驾驶准许证,并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利用出租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出租车正常经营活动的,吊销其驾驶准许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不正当手段逃避执法人员检查或者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经营者停止营运或者吊销驾驶人的驾驶准许证;
(八)伪造资格证明材料领取驾驶准许证的,吊销驾驶准许证;
(九)一年内被记录违章三次以上的,吊销其驾驶准许证。
依本条例被吊销驾驶准许证的驾驶人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租车驾驶业务。
经营者或者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有权当场扣留车辆,并对有关当事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辆与准许证载明车辆资料不一致的;
(二)未取得驾驶准许证驾驶营运出租车的;
(三)拒绝主管机关依法检查、扣证的;
(四)出租车技术状况不良,明显不宜投入营运,仍投入营运的;
(五)依照本条例被市交通运输部门通知停止营运的出租车,擅自上路营运的。
扣留出租车所需保管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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