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租费实行政府定价。乘车人租用出租车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租费,但有权拒付超收的租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深圳市出租车租费项目包括
(一)起步价(含三公里以内里程价);
(二)里程价(按照公里计算);
(三)等候费;
(四)夜间服务费(二十三时至次日六时);
(五)大件行李费(体积超过零点二立方米、重量超过二十公斤的物品为大件)。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租费,以出租车计价表显示的数额为准。
出租车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所支付的规费由乘车人承担。
禁止经营者和驾驶人以任何方式向乘车人超收租费。
驾驶人收取租费,应当使用市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统一客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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