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投放运营出租车辆规定
1.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出租车的颜色及不同颜色出租车限制行驶的区域。
2.投放营运的出租车应当是排汽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新车。禁止微型汽车和摩托车从事出租业务。
3.出租车车主应当在市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监督之下安装有效计价表、顶灯、无线通讯设施和空车标志灯。
4.出租车车主应当在出租车规定位置印制车主名称,张贴或者悬挂出租车驾驶准许证(以下简称驾驶准许证)、价目表、本车车牌号、市交通运输部门的投诉电话号码。
5.出租车应当符合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本条例制定的出租车营运车况标准,并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卫生。
6.出租车营运期间,每六个月应当到具有出租车专业检测资格的车辆检验机构接受车况检验。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不定期检查出租车营运车况。车况检验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7.出租车投入使用后达到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车主应当更新车辆,不得将旧车继续投入营运。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给前款规定应当更新的出租车核发年检证。
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部门常规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或者有其他事故隐患的;
(三)计价表和无线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车内其他设施破损、污垢,不宜乘坐的;
(五)车号牌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拥有五十辆以上出租车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不足五十辆出租车的经营者应当指定兼职安全员。
相关内容: 深圳出租车营运牌照相关规定
微信搜索关注【深圳之窗】公众号,对话框发送关键词【出租车】即可获取深圳营运出租车牌照规定、经营业务指南以及出租车驾驶人运营条件、违反出租车相关政策处罚等办事攻略。
深圳之窗 微信公众号一大波便民功能上线啦!扫面下方二维码,关注后在微信对话框中回复“ 摇号 ” 即可实时获取申请最新结果;回复“ 电费 ” 即可在线查询用电信息以及缴费!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