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租车营运牌照相关规定
1.出租车应当依照本条例取得营运牌照后,方可从事出租业务。未取得营运牌照的小汽车不得从事出租业务。
2.营运牌照实行一证一车制,每一营运牌照应当同其所载明的出租车牌号相符合;营运牌照设正本和副本,正本交出租车经营者持有,副本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保存备查。
3.本条例所称营运牌照,是指市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
4.营运牌照投放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
5.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两年公布一次计划投放拍卖营运牌照数量的最高限额,并于每次具体拍卖日之前六十日公布该次拍卖的营运牌照数量。
6.营运牌照竞得人应当自竞得营运牌照后三十日内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
7.竞得人按照前款规定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即为该营运牌照持有人,并为该营运牌照所配置的出租车的车主。
营运牌照使用期限
200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投放的营运牌照使用期限为五十年,2000年12月1日以后投放的营运牌照使用年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营运牌照,其使用年限自1995年5月1日起计算。
营运牌照的拍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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