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运营出租车辆入户手续如何办理
经营者应当自竞得营运牌照后的九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批准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的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市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竞得证明书及缴清营运牌照款的证明;
(四)车辆资料。
经营者应当在办妥车辆入户手续后,到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办妥道路运输证。
经营者应当在办完以上手续后的三十日内投入营运。
配有营运牌照的出租车在经营满两年后,牌照持有人可以转让营运牌照。具体转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经营出租车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运输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
(三)经营管理及人员素质符合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并公布的标准和要求;
(四)有足够的固定停车场、位。
营运牌照持有人可以委托、发包或者出租等方式将营运牌照经营权转交符合前款条件的经营者经营;受委托、承包或者承租的经营者,除发包、出租给出租车驾驶人外,不得将营运牌照经营权再行转交他人经营。
出租车驾驶人同期内不得承包、承租两辆以上出租车,并不得转包或者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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