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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深圳市医药行业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我省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办人〔2020〕346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61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医药行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详细信息:2020年度深圳市医药行业职称评审详情

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我市2020年度医药行业初、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学历资历、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等)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广东省医药行业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二)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要求,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继续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的规定。

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的规定。

我市职称评审突出激励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将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发明专利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科技人员的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依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文件精神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申报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填写申报系统“业绩成果”、“获奖情况”、“论文、专著、会议宣读论文、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含未发表)”、“专利及著作(已登记著作权)”信息项时,勾选是否代表作,最多填报3项,代表作信息将在评审表中展示。

(四)所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求是获得现职称以来公开发表的,获现职称之前发表的或者与申报专业不相关的不得填报提交;申报人仅填报提交最能代表自身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论文著作,原则上按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论文著作条件”规定的低限篇数填报提交。若所提交论文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中国期刊网(www.chinaqking.com)、龙源期刊网(www.qikan.com.cn)、网站收录的,需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该篇论文在其中一个网站的网址链接。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2020年度职称评审只需提供2020年的继续教育材料。

(六)专业技术人才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粤人社规〔2020〕33号文规定执行。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

(七)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中央单位)职称(特指非广东省各级职称管理部门核准的职称),可在我市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申报职称重新评审。

原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在2013年10月前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和审核证明;未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以及评审表或发证机关印发的任职资格审批文件。未上传的或上传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

其中以下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属于不予认可的情形,不能用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

1.根据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职称,有关部门违反国家全国统考规定通过当地自行评审、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核发的职称证书。

2.参加全国职称统考,但有关部门为申请人自行发放的职称证书(非国家统一样式证书)。

3.取得职称证书核发地、核发时间与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实际工作经历不一致,又未能提供有效说明的。

4.在广东工作期间,未经市、省两级职称管理部门委托,取得的省外职称证书。

5.申报人在取得职称时为公务员身份的(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审计、会计工作的在编国家公务员除外)。

6.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评审机构核发的职称证书。

7.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核发的职称证书或聘任证书,其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和名称不符合国家职称规范的。

8.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八)申报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按照《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执行。

(九)申报人社保缴交单位与申报单位(除人才中介外)不一致,需要提供上传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十)申报人填报的资历信息、提交的相关材料时效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其余信息、材料时效均截止于202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学历(学位)证须提交证书扫描件。

时间安排

2021年2月1日至3月1日。3月1日24时前,申报人须在系统中将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未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记录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 2021年3月8日。


相关内容:深圳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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