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指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020深圳用人单位应在何时向哪个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2020〕7号)第二条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时间一般为8月至10月。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因此,今年我市用人单位应自11月1日起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费标准
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相关内容:2020年深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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