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到税局办理减免优惠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同时根据《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目前,我局已开通此项业务的网上报送功能,纳税人可通过我局电子税务局的“企业所得税年度附送资料采集”功能提交相应资料。
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为网页在线申报、客户端申报及上门申报。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或客户端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在网上申报系统或到办税服务大厅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为加强疫情防控,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详细信息: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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