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中怎样区分“正常报告”、“更正报告”和“补充报告”?
正常报告,是指报告期内第一次年度报告;更正报 22 / 42 告,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对已报告内容进行更正的为“更正报 告”;补充报告,是指报告期后,由于企业自查、主管税务 机关等发现以前年度报告有误而更改的报告。因此,纳税人 进行关联申报时,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勾选不同的报告类 型。
假设当年度企业报告期为5月31日,详见下图:
深圳企业关联申报延期的规定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 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 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 的期限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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