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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规定填报国别报告范围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要求提供国别报告?

不属于规定填报国别报告范围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要求提供国别报告?

企业虽不属于 42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 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 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 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1) 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2) 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 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 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申报操作流程

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1.进入界面

(1)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

(2)选择“已阅读”—>确定“是”

图片1.png

(3)选择所属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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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击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图片3.png

(5)选择关联申报前置条件

 图片4.png

(6)点击“确定”,进入申报表

 图片5.png

2.填写报表

(1)点击【填写】打开单张附表并填写数据,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即暂存当前的表格。

(2)保存成功的附表可以修改,点击【修改】重新进入申报表修改申报数据。

(3)表数据填写完成后,点击【申报】,提交正式申报。

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相关内容:

深圳2019年度企业关联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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