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1)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2)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3)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办理材料
1.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应当出具翻译版本;
2.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申请表 ;
3.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4.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等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应当出具翻译版本;
6.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办理流程
1.收件
工作人员初步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派发网上预约好的号码给申请人,等候办理。如不齐全,告知申请人补齐。
2.受理
转入审查步骤。
3.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
4.决定
出具受理回执。
5.制证
领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
6.送达
领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
办理时限
即办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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