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或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5、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什么情况不予办理机动车抵押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机动车抵押解除: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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